统辖之区,其地之华人,皆受大英法律管辖。若真有乱党在香港策源,运送军火,此乃贵国香港总督察察不严、防范未周之咎也。
大清海关与沿海督抚,向来严禁私运军火出洋。
若谓大清官方包庇,试问,彼等军火多系西洋制造,若是从香港、新加坡等自由港转运,那是贵国海关之责。
若是从大清口岸偷运,本衙门当即刻咨行北洋、南洋大臣严加查禁。然并未见确凿官运之据,仅凭匪徒肤色发辫,便断定系朝廷指使,殊属武断。
论弃民与护侨之辩。
南洋华民,虽也是炎黄苗裔,然既已离乡背井,甚至剪辫易服,入籍他国,便多属自弃王化之人。其在外之经商、争斗,皆系个人私行,与国家大计无涉。
朝廷视四海为一家,虽怜悯海外赤子生存之艰,然绝无以此干涉他国内政之意。若彼等安分守己,大清乐见其成。若彼等作奸犯科,自有当地国法裁处。所谓的证据确凿,若仅指其使用仿造之洋枪,或有华商资助,此乃商贾逐利之行为,或是江湖草莽之义气,安能混淆为国家之行为?
…………
虽大清并未以此事为然,然念及与贵国等邦交之谊,且为表明大清绝无纵容叛逆之心,本衙门已奏明皇上,拟办如下:
咨行沿海督抚:饬令天津、上海、广东、福建等海关,加倍盘查出洋船只,严禁夹带违禁军火、招募壮丁前往南洋助乱。一经查获,严惩不贷。
照会相关疆臣:对内地曾与南洋有旧之商号、会馆,严加以此晓谕,不得为海外乱民输送钱粮,以免滋生事端,甚至累及自身。
关于陈兆荣一案,闻贵国在新加坡已拘押所谓首恶陈某。既然人已在贵国手中,贵国大可依据律法,秉公审理。若查实其确有在中国内地犯法之据,大清愿协助查核;若其罪在海外,则听凭贵国自便,大清并不袒护。
南洋之事,实乃客民与土着之争,或商贾与官吏之隙,非大清与四国之衅也。当前时局,大清与各国通商正旺,伊犁甫定,正当休养生息。望贵公使体察大清苦心,转告荷兰等国,对此事宜平心静气,就事论事,不可轻启战端,致使南洋商路断绝,那不仅损及华人,恐亦非英、法诸国通商之福。
为此照会。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光绪七年 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