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将士有权申辩,但不得诬告。诬告者反坐其罪。
第四十条 连坐适用范围:
伍、队全体连坐:重大违纪;
上官连坐:直接下属犯罪;
特殊情况须皇帝特批。
第十一章 特殊规定
第四十一条 战时犯罪,一律从严从重。临阵犯罪,可就地处决。
第四十二条 技术兵种犯罪,除依法惩处外,须追缴技术津贴。
第四十三条 爵位不得抵罪,但可酌情减刑。须皇帝特批。
第四十四条 神策军、鹗羽卫等特殊部队适用本法,不得例外。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与《大明军队条例》互为补充,冲突之处以皇帝裁决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军法与之抵触者,以本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法最终解释权归大明军事委员会,修改须经皇帝批准。
第四十八条 各战区可依实际情况制定细则,但不得与本法冲突,须报兵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法未尽事宜,由军事委员会会同刑部、兵部议定,报皇帝圣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