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负责人员裁汰与安置、部队整编、新式训练等事宜。对旧卫所冗员、老弱,发放遣散费,鼓励其转入预备役、地方巡捕、吏员或边地屯田,给予土地优惠。
第十五条 分级服役制度:
(一)常备军为职业募兵,是帝国精锐主力,享受全额军饷,长期服役。
(二)预备役由征兵而来,农时耕作,闲时由当地游击府组织训练,战时征调,发放基础津贴。此制度可大幅降低平时养兵费用。
第十六条 新式训练:
全面推行新兵三月训练制与新战术操典,由军事改革委员会监督执行。训练内容涵盖武艺、火器、纪律、战术等。
第七章 漏洞防范
第十七条 将领轮调制:
战区总兵官、总兵、参将等高级将领,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跨战区轮换,防止其在一个地方根基过深。轮调由军事委员会提议,皇帝批准。
第十八条 军官储备:
在大明帝国大学军事学院设立“高级指挥学堂”和“预备军官学堂”,常态化培养储备人才,应对战时损耗。学员须通过严格考核,方可入学。
第十九条 技术兵种发展:
在大明帝国大学军事学院内设“火器学堂”,并设立“大明兵器局”合并神策提举司格物司,专职研发火器、装备,保持科技领先。技术兵种须定期考核,优者赏,劣者汰。
第八章 法规保障
第二十条 颁布《大明军队条例》、《军事刑法》、《后勤保障法》、《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等法典,使新军制有法可依。所有官兵须熟记法规,违者严惩。
第二十一条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须贯彻全军,官兵皆须知晓遵守:
(一)三大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旗鼓号令须分明;
不取民家一毫线,粮秣均需付银钱;
一切缴获要归公,封存待赏不私藏。
(二)八项注意:说话和气,对待百姓,不得跋扈欺压;
买卖公平,市井交易,务必公平无欺;
借物要还,征用民物,立据为凭,用毕即还;
损坏赔偿,损坏田庐器皿,需按价赔偿;
不打骂士卒,军官士官需爱护士兵,以教为先;
爱护骡马火器装备,视装备为第二生命,定期维护;
不调戏妇女,奸淫妇女者,立斩不赦;
不虐待俘囚,降者不杀,俘者不辱,以彰仁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军制与之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之解释权归大明军事委员会,修改须经皇帝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队须依本条例制定细则,报兵部备案。战时或特殊情况,皇帝可特旨变通,但须事后补报条例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涵盖军队一切事务,未尽事宜,由军事委员会会同兵部议定,报皇帝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