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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章 外番(二)(3/3)

革。负责人员裁汰与安置、部队整编、新式训练等事宜。对旧卫所冗员、老弱,发放遣散费,鼓励其转入预备役、地方巡捕、吏员或边地屯田,给予土地优惠。

    第十五条 分级服役制度:

    (一)常备军为职业募兵,是帝国精锐主力,享受全额军饷,长期服役。

    (二)预备役由征兵而来,农时耕作,闲时由当地游击府组织训练,战时征调,发放基础津贴。此制度可大幅降低平时养兵费用。

    第十六条 新式训练:

    全面推行新兵三月训练制与新战术操典,由军事改革委员会监督执行。训练内容涵盖武艺、火器、纪律、战术等。

    第七章 漏洞防范

    第十七条 将领轮调制:

    战区总兵官、总兵、参将等高级将领,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跨战区轮换,防止其在一个地方根基过深。轮调由军事委员会提议,皇帝批准。

    第十八条 军官储备:

    在大明帝国大学军事学院设立“高级指挥学堂”和“预备军官学堂”,常态化培养储备人才,应对战时损耗。学员须通过严格考核,方可入学。

    第十九条 技术兵种发展:

    在大明帝国大学军事学院内设“火器学堂”,并设立“大明兵器局”合并神策提举司格物司,专职研发火器、装备,保持科技领先。技术兵种须定期考核,优者赏,劣者汰。

    第八章 法规保障

    第二十条 颁布《大明军队条例》、《军事刑法》、《后勤保障法》、《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等法典,使新军制有法可依。所有官兵须熟记法规,违者严惩。

    第二十一条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须贯彻全军,官兵皆须知晓遵守:

    (一)三大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旗鼓号令须分明;

    不取民家一毫线,粮秣均需付银钱;

    一切缴获要归公,封存待赏不私藏。

    (二)八项注意:说话和气,对待百姓,不得跋扈欺压;

    买卖公平,市井交易,务必公平无欺;

    借物要还,征用民物,立据为凭,用毕即还;

    损坏赔偿,损坏田庐器皿,需按价赔偿;

    不打骂士卒,军官士官需爱护士兵,以教为先;

    爱护骡马火器装备,视装备为第二生命,定期维护;

    不调戏妇女,奸淫妇女者,立斩不赦;

    不虐待俘囚,降者不杀,俘者不辱,以彰仁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军制与之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之解释权归大明军事委员会,修改须经皇帝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队须依本条例制定细则,报兵部备案。战时或特殊情况,皇帝可特旨变通,但须事后补报条例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涵盖军队一切事务,未尽事宜,由军事委员会会同兵部议定,报皇帝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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