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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章 外番(二)(2/3)

五千至五万人,由总兵统领,副总兵为辅;战区下辖若干镇总兵府,由总兵官统领,副总兵官为辅。各层级主官与副官军衔明确,不得僭越。

    第八条 晋升规则:

    (一)士兵至士官:按年限与考核晋升,晋升至下士需通过战区级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武艺、纪律、忠诚等。

    (二)士官至准尉:中士及以上,可通过“士官晋升军官考核”或凭军功进入大明帝国大学军事学院学习,毕业后授准尉。考核由兵部与战区共同主持。

    (三)军官晋升:准尉至上校,由战区根据军功、年限、考核等决定,报兵部审核,军事委员会签字,并报皇帝知悉;大校及以上,由军事委员会提名,必须由皇帝亲自批准,以示慎重。

    (四)技术兵种:在军衔前冠“技术”二字,如技术少校。其晋升更侧重技术考核与发明贡献,待遇为同阶军官之一至一点五倍,以鼓励创新。

    (五)宣慰使在军官升迁中之角色:宣慰使为军队文职,设于千户所及以上单位。宣慰使对军官升迁有评议权,但无决定权;其评议需基于日常观察、教育考核及军功记录,作为升迁参考,并须经上级宣慰使核准和审查。若宣慰使评议与军事指挥官意见相左,须上报兵部与军事委员会裁定。

    第九条 晋升流程:

    所有晋升须依《大明军队条例》执行,不得徇私。晋升名单须公示三日,无异议后方可生效。战时晋升可酌情从简,但须战后补全手续。

    第四章 军饷与后勤

    第十条 军饷标准:

    为吸引人才,新军饷标准远高于旧制。

    士兵;三等兵月饷三百文、年禄米一石;

    二等兵月饷三百五十文、年禄米一石五斗;

    一等兵月饷四百文、年禄米二石。

    士官;下士月饷四百五十文、年禄米二石五斗;

    中士月饷五百文、年禄米三石;

    二级上士月饷五百五十文、年禄米四石,任伍长另加岗位补贴一百五十文、禄米五斗;

    一级上士月饷六百文、年禄米五石,任小旗另加岗位津贴二百文、禄米一石。

    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月饷七百文、年禄米五石五斗,任总旗另加岗位补贴二百六十文、禄米一石五斗;

    一级军士长月饷八百文、年禄米六石,任士官长另加岗位补贴三百二十文、禄米二石。

    军官;准尉月饷五贯、年禄米十石;

    少尉月饷七贯、年禄米二十石;

    中尉月饷十贯、年禄米三十石;

    上尉月饷十二贯、年禄米四十石;

    大尉月饷十六贯、年禄米五十石;

    少校月饷十八贯、年禄米六十石;

    中校月饷二十贯、年禄米七十石;

    上校月饷二十三贯、年禄米八十石;

    大校月饷二十六贯、年禄米九十石;

    少将月饷二十九贯、年禄米一百石;

    中将月饷三十三贯、年禄米一百五十石;

    上将月饷三十六贯、年禄米二百石;

    大将月饷三十九贯、年禄米二百五十石;

    元帅月饷四十三贯、年禄米三百石;

    大元帅月饷五十贯、年禄米四百石(为荣誉或追封授予)。

    所有军饷由兵部通过大明银行统一发放,以大明宝钞或铜钱发放,不得克扣。

    第十一条 后勤体系:

    (一)建立从中央兵部直达各卫所的垂直后勤体系,指挥官只负责申领与使用,无权干涉采购与调运,以防贪腐。

    (二)战利品审计司设于每支“镇总兵府”级以上部队,由皇帝委派的军队文职审计官(授予军衔)负责。战利品统计后,二成赏赐参战将士,八成登记造册,上缴国库与兵部,作为额外军费。审计官直接向皇帝和军事委员会报告,有效防范贪腐与军阀化。

    第五章 思想建设与监督

    第十二条 宣慰使制度:

    (一)宣慰使设于千户所及以上单位,为军队文职,属兵部,负责忠君教育、文化学习、心理疏导与军属联络。

    (二)宣慰使须每月宣讲《皇明宝训》,强化对皇帝与大明的绝对效忠;教士兵识字,学习军队条例;进行心理疏导,解决将士后顾之忧。

    (三)宣慰使与军事指挥官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但无权干涉作战指挥。宣慰使须定期向兵部汇报思想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军法衙门:

    (一)各战区设立军法衙门,由资深军官与兵部文职法官共同组成,独立于地方司法,专门审理军人违法犯罪、军纪纠纷。

    (二)军法衙门须依《军事刑法》执法,确保军法如山,赏罚分明。重大案件须报皇帝核准。

    第六章 实施与过渡

    第十四条 成立“军事改革委员会”:

    由皇帝任命军官组成,各部配合,作为最高执行机构,强力推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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