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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五零章 著作权和审查制度(2/3)

唱以前的歌了,就是因为歌的著作权属于唱片公司,而不是属于唱歌的人。

    作为立法者,似乎应该保持绝对中立的立场,兼顾创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共同权利,包括这些公司组织的权利。

    无论是当事人自己创作,获得了理所当然的著作权,还是通过合同授权得到了著作权,都要一视同仁的保护。

    但是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普通创作者个人,相对这些运营公司组织而言,谈判地位都是明显弱势的。

    对待谈判地位不对等的双方,管理者还要绝对中立,绝对公平的管理,实际上就是不公正。

    就像裁判对一个壮汉和一个小孩说,你们两个可以在不受他人干涉的擂台上公平对抗,我会保持绝对公平的态度来裁决。

    那就是让壮汉随意欺负小孩而已,只是单方面的口头公平而已。

    看似公允的保护所有“著作权人”权利的法律条文,绝大部分时候就是在保护著作权运营公司的权利。

    “权利”的内涵也不只是金钱利益,同时也包括对作品内容的掌控权,包括作品内容和思想不被随意篡改的权利。

    对著作权人一视同仁的保护,同时导致创作者失去了衍生作品改编中的话语权,一旦改编许可放出去就无法再做直接影响。

    被理科和文科筛选了两次,剩下来的艺术生通常又有“自己的想法”,对艺术有“自己的理解”。

    喜欢通过略微改动别人的作品,表达自己的与众不同的“深邃”思想。

    就连金庸这种作者,都会看到完全无法接受的“改编”,能做的事情也只是“后续不再合作”。

    就算是刘慈欣这种作者,都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艺画开天瞎搞。

    甄嬛传本来是一个架空朝代的,硬是要把时间线确定到清朝去,要放到雍正身上去演。

    所以朱简烜要在原有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添加专门的创作者权利保障条款。

    但就算是法律上有了保障条款,民间公司也会通过专业的法务拟定格式合同,堆满对公司最有利的霸王条款。

    所以有了法律兜底,还要有官方的格式合同,做更加细致的限制,也方便官员处理纠纷。

    在此基础上,还要完善文艺作品的内容审查登记制度。

    崇祯朝以前,大明没有统一的文艺作品审查制度,都是遇到了影响格外恶劣的作品,才会专门去查禁具体的作品本身。

    民间百姓只要有能力,都可以去自己写书刊印,并没有人专门去管理这种事情。

    到了崇祯朝的时候,崇祯皇帝尝试订立审查标准,准备搞先审后发的制度,但最终没有落实。

    原因也很简单,任何行政事务都是有代价的,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设立和维持,都是一笔无法规避的开销。

    一项新的行政事务能不能实现和维持,关键还是要看成本和收益是否划算。

    崇祯时期的大明,连司法独立设想都没能落实,更不要说文艺作品审核这种无关大局的事情了。

    让全大明的所有出版商,把要印刷的东西先印出来一份送到衙门,在衙门雇佣一大批读书人,专门审阅这些东西。

    对于农业时代的大明而言,并没有什么实际的好处,却要花费一笔异常庞大的资金。

    所以这件事情自然是无法落实的,就算是崇祯皇帝强行推行下去,也会因为资金和人员问题而无法维持。

    不过现在情况不同了,现在大明的工业化已经完成,关键是已经有了电控排版和打印技术。

    条件已经成熟了,朱简烜现在就是要把审查制度拿出来,完善之后并实施。

    现代国家都有文艺作品审查制度,区别仅仅是审查的方式和标准以及负责审查的机构之间的不同。

    欧美的主要审查机构是民间的,是欧美中世纪开始流行的行业自治协会。

    由主要出版发行商组成一个委员会,共同负责拟定作品审查的标准和方式,并负责审查所有待出版的作品。

    他们做的最主要的事情就是分级,给所有作品一个适宜年龄指标。

    但是,有作品分级系统,并不代表所有任何作品都能发布,欧美的分级体系中都有“拒绝分级”的档次。

    既然拿不到评级,那行业内的正规出版商都不会发行,也就无法公开销售。

    但除非内容本身已经违法了,否则也不会有人专门去查禁,当事人可以自己想办法传播。

    这其实与东方是一样的,都是作品不通过审核,就无法公开发行销售,但当事人自己可以想办法传播。

    但若是作品内容本身也已经违法了,那也会被官方的管理机构查禁。

    本来无法通过审核和分级的作品,内容有多诡异也是可想而知的,想要完全不违法还真的不容易。

    不过由于审查是私人机构负责的,所以很容易出现倾向性。

    委员会内成员公司发行的出版物,与其他普通出版商发行的出版物,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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