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贵族与新兴资产阶级:贵族的“军事荣耀”逐渐褪色,“荣”开始与“财富、文化修养”结合——部分贵族资助艺术创作(如美第奇家族),被视为“文明的赞助者”;而固守传统、压迫新兴商人的贵族,被称为“腐朽的封建残余”。新兴资产阶级以“勤劳致富、商业诚信”为荣,如佛罗伦萨的银行家若“遵守借贷契约、诚信经营”,会积累巨额财富与社会声望;若“放高利贷盘剥平民”,会被城市议会限制经营,成为“资本之耻”。
平民与农民:农民的“荣”从“服从领主”转向“争取权利”,1381年英国瓦特·泰勒起义中,农民提出“废除农奴制”,即便起义失败,其“反抗压迫”的行为被部分人视为“勇气之荣”;而“为领主镇压农民”的帮凶,会被农民称为“叛徒”,成为“平民之耻”。城市平民则更注重“城市共同体利益”,若“参与城市防御、维护公共秩序”,会被授予“城市荣誉市民”称号。
中世纪欧洲荣辱廉耻观的特殊性,在于它将“宗教神权”与“封建等级”熔于一炉——上帝是终极的荣辱裁判者,封建契约是现实的行为准则。这种“神性压倒人性、等级束缚个体”的价值体系,虽维系了中世纪千年的社会秩序,却也在后期因神权腐败与封建僵化,成为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的“思想靶标”。而其“信仰与忠诚”的内核,也为后世欧洲荣辱观留下了“宗教伦理”与“契约精神”的双重印记。
与此同时,在同时期的古印度、阿拉伯世界、美洲与非洲,其荣辱廉耻观虽因文明差异多元,却均以“信仰内核、社群秩序、伦理责任”为核心,共同构成全球荣辱观图景。
古印度(约5-15世纪,笈多王朝至德里苏丹国):种姓与宗教交织的“业力荣辱观”
核心是“种姓制度+印度教\/佛教”,以“履行种姓职责、积累善业”定荣辱,关联今生职责与来世轮回。
高种姓(婆罗门、刹帝利):“荣”为恪守宗教义务、护社群\/执政;“耻”为违种姓本分、贪腐怯懦。如婆罗门背戒律、刹帝利失职会失身份。
低种姓(吠舍、首陀罗):“荣”为安分劳作、服从\/诚信;“耻”为僭越、懒惰反抗。如吠舍欺客、首陀罗拒服役会受惩罚。
佛教影响区:弱化种姓,以“行善积德”为荣,“贪婪害生”为耻。
阿拉伯世界(约7-15世纪,阿拉伯帝国至奥斯曼早期):伊斯兰教义主导的“社群伦理荣辱观”
核心是“伊斯兰教+部落传统\/帝国治理”,以“对真主虔诚、对社群负责”定荣辱。
宗教领袖与学者:“荣”为传《古兰经》、济贫;“耻”违背教义、贪权。如阿訇敛财、学者倡异端会遭斥或处死。
统治者与贵族:“荣”维护伊斯兰领土、公正执政(如萨拉丁复耶路撒冷);“耻”为腐败、向异教徒妥协。
普通信徒与商人:“荣”为守教义、诚信互助;“耻”为欺诈、逃宗教义务。如商人失信、信徒逃礼拜会被排斥。
美洲地区(约5-15世纪,玛雅、阿兹特克、印加):神权与城邦\/帝国绑定的“献祭与责任荣辱观”
核心是“多神信仰+城邦\/帝国需求”,以“敬神、忠领袖、护社群”定荣辱,关联祭祀与集体利益。
祭司与统治者:“荣”为主持祭祀、带社群繁荣;“耻”为祭祀失误、治理无能(如玛雅祭司误历法会被处死)。
武士与贵族:“荣”为勇战捕俘、效忠(如阿兹特克武士获战功);“耻”为逃战、背叛。
平民与工匠:“荣”为劳作供神、支持社群;“耻”为懒惰、逃劳役。如平民荒田、工匠偷工会受罚。
非洲地区(约5-15世纪,加纳、马里等帝国及斯瓦希里城邦):部落传统与王国融合的“社群责任荣辱观”
核心是“部落传统+王国治理”,部分融伊斯兰教,以“忠社群、尊长辈、尽责任”定荣辱。
统治者与贵族:“荣”为统一部落、兴贸易\/护安全(如曼萨·穆萨兴马里);“耻”为分裂、贪腐。
长老与宗教领袖:“荣”为调解矛盾、传传统;“耻”为偏袒、谋私。
平民与商人:“荣”为忠部落、勤劳互助;“耻”为背叛、懒惰欺诈。如农民囤粮、商人失信会被排斥。
这些地区的荣辱观虽无统一范式,却共享“以信仰\/传统为内核、以社群秩序为目标”的逻辑,维系了文明稳定,也为后世奠定根基。
而在东亚与东欧地区,除了中国以外,日本与朝鲜半岛的古代文明,以及俄罗斯和东欧国家,在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