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的朝会结束后,孙承宗即刻着手组建“大明法典编纂院”。
大明法典编纂院不仅要对当前的律法进行完善,而且还要新修订与土地、税赋、官吏俸禄、官员管理、军队管理、国有资产(大明皇家商行、海商集团、四海集团)管理、海洋贸易管理等法律法规。
根据泰昌帝朱常洛的意见,其中《土地法》要明确规定:
一、为防止每个王朝后期愈演愈烈的土地兼并现象,大明现有(泰昌六年)疆域之内的所有土地都将陆续收归朝廷拥有,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人将只能拥有土地的租用权,而无土地买卖权;
二、取消大明境内所有阶层的土地免税特权,严禁土地挂靠。
二、凡大明公民自出生以后,就可在出生地自动获得三亩的土地免费租用权,以作为个人生存的基本保障。五亩土地的免费租用权,伴随个人终生,人死则土地收归国有。
二、对目前拥有私人土地的官员、士绅、勋贵、地主等,朝廷将会逐步通过购买、置换等和平方式逐步进行赎回;
三、对未来新收复之土地除奖励有功将士私有之外,其他土地一律归朝廷所有,朝廷可以用新收复土地置换对疆域之内的土地进行置换,新收复置换的土地可以私有。
四、今后对有功将领的封赏、爵位的赐予只能赐予大明现有(泰昌六年)疆域之外的土地和封地......
《税赋法》明确规定:凡大明子民,无论士农工商皆要缴税,每年由户部划定个人税收基准线,基准线一下不收税,基准线以上,实行阶梯收税法。
《官吏管理法》明确规定:一、大明所有官吏实行任期聘任制,每一届聘任期五年,连续聘任期最高不超过十年。
二、官吏在同一职位任期连续超过八年者,需上级对其进行考核,考核无问题者需对其进行升职并异地调任。
三、所有官吏俸禄由户部按月直发,无故不得拖欠克扣;
四、官吏俸禄实行等级制,根据职级高低,确定俸禄额度以当地公民平均收入水平为基线,最高不超过十倍;
五、实行官吏俸禄财产宣誓和公示制度,上任时宣誓并公示个人基本财产状况,卸任时也需要宣誓和公示个人基本财产状况。
六、特殊关键岗位,可根据重要程度,涉密程度,危险程度等,增加特殊津贴,以保证关键岗位的忠诚和可靠,但特殊津贴最高不超过官吏平均俸禄水平的十倍......
《军队管理法》明确规定:一、大明军队今后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对外的大明皇家军队(包括大明皇家陆军、海军和骑兵),主要负责对外的军事行动和边疆守卫,由皇帝和军事内阁进行管理;另一部分为内卫军队,主要负责对内的治安管理和叛乱镇压,由内阁进行管理。两个部分的军队,一个对外,一个对内相互制衡。
二、大明军队实行募兵制,由大明皇家军队和内外军队联合设立专门的机构—征兵司,根据年度预算进行募兵。
三、征兵司所招募的士兵,由专门的练兵司进行必要的军事训练和思想考核后,统一分配给前线军队。
四、设立武器装备研发司,专门从事新式武器和装备的研发。
五、设立后勤保障司,统一给大明的所有军队进行粮食、装备、武器弹药等后勤的保障工作。
六、大明军队设立军衔制,根据参军年限、军职、军功等制定三等十一级军衔制,分为义务兵:列兵、上等兵;军士:下士、中士、上士;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中将、上将。战争发生时可根据需要设立某一方面军临时大元帅,战争结束后则自动取消。
七、将领在一地领军不得超过五年,需定期轮调;将领亲属不得在麾下任职;重大军事行动和调动部署,需经军事内阁、内阁首辅、皇帝三方批准。
八、军功封赏,根据获得战功大小,分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特等功四个级别,封赏只赐域外土地。海外封地内准许自治,但需遵守大明律、缴纳赋税、提供兵源......
九......
《商事法》明确规定:一、所有商业行为均应缴纳赋税。
二、设立《专利法》与《商标法》等,凡新技术,发明者可申请专利,十年内独享其利;凡商号标志,注册后他人不得擅用。支持所有工艺的改革和创新......
三、设立《国有商行法》,针对大明皇家商行、南方海商集团、四海集团等这些具有国家属性的垄断集团,成立专门的国有商行监察机构,随时进行监督和审计。商行内部成立董事会,采用集体决策制;董事会成员采取任期聘任制,每一届聘任期五年,连续聘任期最高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