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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翔图书 > 幻世浮的书 > 第246章 辽国的法律法规

第246章 辽国的法律法规(1/2)

    辽国(916年—1125年),又称契丹国,是中国历史上由契丹族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其法律法规体系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因俗而治”**的显着特点,即针对契丹族和汉族等不同民族实行差异化管理,同时融合了游牧民族传统习惯法与中原汉地成文法的元素。以下从法律制度的形成、主要特点、基本内容及历史影响等方面进行概述:

    ### **一、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辽国法律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 1. **早期习惯法阶段(辽太祖至辽太宗时期)**

    - 契丹族早期以游牧为生,法律多为不成文的**部落习惯法**,内容侧重婚姻、继承、盗窃、斗殴等,刑罚较为严酷(如血亲复仇、没籍为奴等)。

    - 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建国后(916年),开始制定成文法,命大臣**耶律突吕不**编纂《决狱法》,这是辽国第一部成文法典,主要吸收契丹传统习惯,同时借鉴唐代法律的部分原则。

    #### 2. **“蕃汉分治”的确立(辽太宗至辽圣宗时期)**

    - 辽太宗耶律德光灭后晋(947年)后,统治区域扩大到华北汉地,为适应民族差异,正式确立**“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双轨制:

    - **契丹法**:适用于契丹及其他游牧民族,保留部落习惯法的传统,刑罚较重,注重维护部族等级秩序。

    - **汉法**:适用于汉族及渤海人,主要借鉴唐代《唐律疏议》及五代法律,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如南面官系统中的大理寺、刑部)。

    - 辽景宗、辽圣宗时期(10世纪末至11世纪初),辽代法律进入成熟期,多次修订法典,逐步减轻刑罚,吸收汉法中的“十恶”“八议”等制度,试图融合蕃汉法律。

    #### 3. **法典的完善与统一趋势(辽兴宗至辽道宗时期)**

    - 辽兴宗重熙五年(1036年),修订《新定条例》(又称《重熙条制》),共547条,进一步整合蕃汉法律,减少民族差异。

    - 辽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颁布《咸雍条制》,将法典统一为789条,标志着辽国法律从“分治”向“统一”的过渡,但“因俗而治”的底色仍存。

    ### **二、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1. **“因俗而治”的双轨制**

    - 核心为“蕃汉异律”:契丹人犯罪由北面官(契丹官制)审理,适用契丹法;汉人犯罪由南面官(仿唐制官制)审理,适用汉法。例如,契丹人打死汉人,仅需赔偿牛马;汉人打死契丹人,则需处死并籍没其家(后期逐渐调整)。

    - 婚姻制度上,契丹人保留收继婚(如兄死弟娶寡嫂),汉人则遵循儒家礼教,禁止同姓婚。

    2. **习惯法与成文法结合**

    - 早期以习惯法为主,后期逐步吸收汉地成文法,但传统习惯(如“神明裁判”中的射鬼箭、掷骰子定罪)仍长期存在。

    3. **刑罚的民族差异与演变**

    - 契丹法刑罚严酷,有鞭、笞、徒、流、死五刑,死刑包括凌迟、枭首、腰斩等;汉法则基本沿用唐律的五刑制度。

    - 辽圣宗时期推行“汉化”改革,废除“连坐法”,减轻对奴婢的刑罚,体现儒家“恤刑”思想。

    4. **维护等级特权**

    - 贵族、官员犯罪可通过“八议”“赎刑”减免处罚,奴婢、部曲地位低下,主人可随意处分,甚至杀戮(后期法律对奴婢生命权有所保护)。

    ### **三、主要法律内容**

    1. **刑事法**

    - 罪名:吸收唐律“十恶”,但表述略有不同(如“谋叛”称“背国”),同时针对游牧社会特点,严惩“盗窃牛马”“逃亡”等罪。

    - 刑罚:五刑之外,有“木剑”“大棒”等附加刑,契丹贵族可用金、银赎罪。

    2. **民事法**

    - 财产权:土地分为“头下军州”(贵族私产)、“斡鲁朵”(皇室财产)和“州县民田”(汉人耕地),法律保护土地私有权,但禁止汉人购买契丹贵族土地。

    - 契约:买卖、借贷需订立“契券”,违约者受罚,契约纠纷由官府调解或判决。

    3. **婚姻家庭法**

    - 契丹人实行一夫多妻制,重视氏族血缘;汉人实行一夫一妻(士大夫多纳妾),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继承制度:契丹贵族爵位、财产由嫡长子继承,无子嗣者可由养子或兄弟继承;汉人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强调宗法秩序。

    4. **司法制度**

    - 中央司法机构:北面官设“夷离毕院”(掌刑狱),南面官设“大理寺”“刑部”;地方司法由各级行政长官兼理。

    - 诉讼程序: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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