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不可仅以‘民怨沸腾’等语概之。” 他的建议精准地指向了证据的可采信度和律法风险。
王永光也凝神审视,从吏部考功的角度补充:“韩部堂所言极是。老夫补充一点:凡涉及官员‘失职、渎职’之弹劾实证,需明确其职责范围(可参照吏部存档之《职掌录》)。
并具体指出其不作为或错误决策导致的可量化后果(如河工延误导致决口淹没田亩数、仓粮亏空具体数额)。
如此,吏部方能在考功时,对照其职责,做出公允之‘勤惰’‘功过’评判。” 他看向曹于汴,“自梁公,此等细节,关乎吏部后续处置之公信力,万不可含糊。”
曹于汴听得频频点头,毫无不悦之色,反而提笔疾记:“好!二位金玉良言!老夫即刻着人按此修改细则。都察院内部核查,亦将严格参照此标准执行!凡提交‘三司会审’之案卷,必达此标准!”
曹于汴清楚,只有标准统一且过硬,才能真正堵住反对者的嘴,也才能让刑部和吏部后续工作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