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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兰芳条约(下)(1/5)

    1881年十月十五日。

    新加坡,总督府海峡厅。

    窗外的风似乎终于要把屋子里最后一丝湿热耗尽,总督府临时布置的巨大的会议桌上,此刻正摆放着足以决定南洋未来三十年命运的筹码。

    长桌的上首,坐着东道主、海峡殖民地总督弗雷德里克·韦尔德爵士,左右两侧是对华事务司司长,海峡殖民地总检察长,皇家海军中国舰队司令,洋行代表以及大东电报局的商务代表出席。

    左侧,是来自海牙的特使、荷兰王国前外交大臣范·戈尔施泰因男爵。这位年近六旬的老贵族此刻脸色灰败,更显苍老。

    他的身边坐着狼狈不堪的巴达维亚总督斯雅各布,还有海牙临时派驻接替的海军上校,以及荷兰东印度公司法律顾问拉维诺。

    右侧,是美国特使、陆军准将谢尔曼,海军准将舒费尔特,接替已故领事工作的副领事哈里森,亚洲分舰队“里士满”号舰长。

    以及商务顾问,代表标准石油及温彻斯特等公司的联合代理人。

    兰芳一边只来了一个白发苍苍的大唐总长,刘阿生,身后站了几个客家新军的头目。

    而陈九,作为海峡殖民地华人事务特别顾问及兰芳方面的商务代表,坐在长桌的末端。他穿着一身剪裁得体的黑色长衫,既不显眼,又无法被忽视。

    经过最后的一轮秘密磋商,1881年《新加坡协定》(又称《兰芳条约》)正式签署。

    ——————————————————

    大英帝国、美利坚合众国、尼德兰王国及兰芳垦殖公司关于解决婆罗洲西部事宜之

    《新 加 坡 协 定》

    (tREAtY oF SINGApoRE, 1881)

    大英帝国女王陛下、美利坚合众国总统阁下、尼德兰王国国王陛下,鉴于近期婆罗洲西部及爪哇海域发生之不幸战事与外交冲突,为息止兵戈,保全商贾,维护远东海路之通畅,并确立兰芳地区之长久治安,特指派全权大臣会议于新加坡,议定条款如下:

    大英帝国全权大臣: 海峡殖民地总督 韦尔德爵士;

    美利坚合众国全权特使: 陆军准将 谢尔曼;

    尼德兰王国全权特使: 男爵 范·戈尔施泰因;

    兰芳地区全权代表: 刘阿生。

    各全权大臣互呈文书,查验全权代表文件,均属妥协,现议定条款列下:

    第一款 【停战与撤军】

    自本条约画押之日起,尼德兰王国军队与兰芳所属武装,立即停止一切水陆攻击。

    尼德兰王国承认由于战事导致之实际控制线变更。荷兰皇家陆军及海军,须于三个月内,悉数撤出坤甸(pontianak)、东万律(mandor)、马辰(banjarmasin)以北之争议区域。兰芳方面须即刻释放所获之荷军将官兵丁,交由大英帝国驻军看管并遣返。

    第二款 【兰芳特许公司之设立】

    兹废除“兰芳大总制”之旧号。原属兰芳管辖之土,及此次战事所涉之区,依法改组为“兰芳垦殖与矿业特许公司”。

    该公司在法理上,仍尊尼德兰王国为宗主,每年纳贡银一万荷兰盾,以示藩属之意。

    然该公司之内部行政、设官、刑名、征税、警备诸务,悉由公司董事局自主行之,荷兰官员概不得干预。该公司之地位与权益,受大英帝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之共同外交监督与保护。

    第三款 【门户开放与通商】

    为以此战为鉴,杜绝垄断之弊,兹定坤甸、马辰两港为“永久自由港”。

    凡英、美、荷及各缔约国之商船,进出上述港口,免征入口大税,准其自由贸易、加煤加水。废除此前荷兰东印度政府设立之一切针对他国之贸易禁令与专营权。

    兰芳公司承诺,给予大英帝国与美利坚合众国“最惠国待遇”,凡将来给予他国之利权,英美两国一体均沾。

    第四款 【赔偿与惩凶】

    鉴于美利坚合众国驻新加坡领事斯图德先生,于公海不幸遭荷舰炮火身亡,尼德兰王国深表遗憾与歉意。

    尼德兰王国允诺,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支付恤银及赔偿金,共计五十万墨西哥银元(或等值英镑)。

    肇事之荷兰海军责任军官,即行革职,交由军事法庭依律严惩,审判过程准许美方派员旁听,以昭公允。

    第五款 【矿务专条】

    查奥兰治-拿骚煤矿及新探明之红土铁矿,系区域工业之命脉。兹将该矿产权益从荷兰国有资产中剥离,另组“婆罗洲联合资源开发公司”经营之。

    该公司股份议定如下:兰芳公司占四成,英商占三成,美商占两成,荷商保留一成红利。

    该公司所产之无烟煤,须优先供应大英帝国皇家海军及美利坚合众国亚洲舰队,其价照新加坡市价八折结算,不得有误。

    第六款 【古塔胶与电报】

    兰芳境内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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