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0章 番外(四)(3/3)
赐穿飞鱼服,佩绣春刀
军衔标识与陆军同
特殊场合可着特制礼服
第十一章 着装规范
第三十二条 日常着装:
除作战、训练外,一律着相应季节常服
保持军服整洁,不得私自改制
第三十三条 礼服着装:
仅限规定场合穿着
须全套规范着装,不得混搭
第三十四条 作战着装:
临战状态必须规范穿着作战服
防护装备必须齐全
第十二章 维护与保管
第三十五条 个人维护:
常服每月至少清洗两次
铠甲每周擦拭上油
礼服须妥善保管,防潮防蛀
第三十六条 集体保管:
备用军服由各卫所统一保管
定期检查,及时更换破损军服
第十三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七条 着装违规:
初次:口头警告
再次:杖二十
屡教不改:降衔一等
第三十八条 损坏军服:
故意损坏:照价赔偿,杖五十
战时故意损坏:依军法严惩
第三十九条 盗用军服:
冒穿高阶军服:杖一百,降衔
盗卖军服:流二千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各部队可依实际情况制定细则,但不得与本条例冲突。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大明军事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修改须经皇帝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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