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法高于情’、‘文高于义’之虑,”狄仁杰继续道,语气更加沉稳有力,“新律非是不要情理,而是力求将情理融入法意,将‘义’化为明确的‘文’。何也?盖因‘情理’因人而异,‘仁义’因时而变。若无律文为准,则‘情理’可成为官吏上下其手、徇私枉法之借口;‘仁义’可成为权势者践踏弱者之遮羞布!昔年索、来乱政,岂不正是假‘非常之需’、‘特旨办案’之名,行罗织构陷之实?其所践踏者,岂非正是最基本的公义与情理?”
提到索元礼、来俊臣,殿中许多官员脸色微变,那是所有人都不愿回首的惨痛记忆。狄仁杰成功地用最近的教训,为“严格依程序、依法律”的必要性做了最有力的注脚。
“新律规定‘具引律令格式’,非是让官吏成为死守条文的胥吏,”狄仁杰解释道,“而是要求其判决须有法可依,须说明道理。若确系律无明文,或案情特殊,律有明文却显失公平,新律亦有‘上请’、‘奏裁’之制,绝非一概而论。此正是为了避免‘人亡政息’,避免因长官好恶、一时喜怒而法度无常。至于‘司法参军事’、‘代书人’等制,乃为补正官吏精力之不足、专业之不及,使小民冤屈有更畅达之中诉渠道,使奸猾之徒难欺无知之百姓。其权责皆有严格限定,何来架空、纵容之说?此正为补‘人治’之不足,而非代‘人治’之全部也。”
李瑾此时也出列,向武则天和众臣躬身行礼,他的声音清朗而坚定:“儿臣以为,狄公所言,深得治国之要。德礼教化,犹如修筑坚固堤坝,导人向善;律法规则,则如疏浚河道,约束行为,二者相辅相成。人治之弊,在于其‘无常’与‘难继’。贤君良吏在位,则天下大治;若中主庸吏当政,或奸佞弄权,则法度废弛,生灵涂炭。而法治所求,非是不要贤人,而是力求建立一套不依赖于个别贤人、即便中主庸吏亦须大体遵循的稳定规则,使国家运作、百姓生活,有一可预期、可持续之轨道。此非贬低‘人’之作用,实乃以‘法’来弥补、支撑、延续‘人治’之善,防范、遏制‘人治’之弊。”
他顿了顿,目光扫过那些面带不豫的老臣,诚恳道:“诸公皆饱学之士,熟读史册。秦法严酷而亡,世人皆谓法不可恃。然汉承秦制,去其苛暴,存其框架,乃有文景之治、汉武之功。可见,非法不可用,乃看如何用法,用何法。我朝修订《永昌律》,非是效法申韩,专任刑名,而是欲以仁德为体,以律法为用,体用兼备,以期长治久安。法之行,仍需良吏;法之立,仍需圣心。此律之颁行,正彰显陛下与朝廷孜孜求治、欲为万世开太平之仁德与远见!”
李瑾的这番话,将“法治”的诉求小心翼翼地包裹在“补人治之不足”、“体用兼备”的框架内,既回应了“人治”派的质疑,又巧妙地赋予了新律“承平利器”的正当性。他再次将最终的裁断权,归于“圣心”,归于御座上的武则天。
殿内一时沉寂。反对者虽然依旧心存疑虑,但狄仁杰和李瑾的辩解,情理兼备,既有历史教训,又有现实考量,更关键的是,牢牢扣住了“永昌新政”和“女皇权威”的大旗,让他们难以从正面彻底驳倒。
龙椅上的武则天,自始至终,神色平静地听着双方辩论。她深邃的目光,在慷慨激昂的老臣、沉稳辩驳的狄仁杰、恳切陈词的儿子身上缓缓移动。没有人知道这位女皇心中真正的想法。
终于,她缓缓开口,声音不大,却带着不容置疑的穿透力:“诸卿之议,朕已悉闻。治国之道,经纬万端,德礼刑政,不可偏废。狄卿、太子所言,不无道理。律法者,规矩也。无规矩,不成方圆。然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法为人设,亦为人用。”
她微微停顿,目光如电,扫过全场:“《永昌律》之修,非为束缚朕与诸卿,乃为明规矩,定方圆,使天下知所趋避,使有司知所遵循。索、来之祸,殷鉴不远,岂可复蹈?故律文须明,程序须清,此乃保天下、亦保诸卿之良法也。”
这番话,看似支持了狄仁杰和李瑾,强调了法律和程序的重要性。但紧接着,武则天话锋一转,语气变得深沉莫测:“然,王卿等所虑,亦不可不察。法之要,在得人。再好的律法,若无忠君体国之良吏执行,亦是一纸空文。再密的程序,若遇社稷危难、非常之时,亦需权变。故,法不可废,人尤不可轻。法为经,权为纬,经纬交织,方成锦绣。”
“《永昌律》颁行之后,诸卿当时时以‘忠君体国,明德慎罚’为念。断狱理政,固要依律,更要体察朕心,顾全大局,明辨情理。不可拘泥条文,有伤朝廷体面;不可罔顾实情,有负百姓仰望。至于律文未载,或情有可原之处,自有‘上请’、‘奏裁’之途,朕自当斟酌。”
最后,她的目光落在李瑾和狄仁杰身上,语气意味深长:“太子与狄卿主持修律,辛苦有加。新律既成,当广而告之,使天下咸知。然颁行之后,如何使吏民共守,如何使德法相济,仍需尔等与诸卿,时时用心,处处留意。法之行,路漫漫其修远兮。朕望新律能成永昌之基,而非空中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