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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章 吏治革新(2/2)

人、纵火等重罪,量刑从重,绝不姑息。

    同时将《大梁律》刊印成册,用通俗语言加注,分发各州府县衙,张贴于市井乡野、驿站码头,让百姓知法懂法、守法畏法,官吏依法判案,杜绝曲解舞弊。

    其二,设‘三司会审’制度,凡涉及死刑、官员贪腐、重大冤情、群体性案件。

    皆由刑部、大理寺、御史台联合审理,各司其职、相互制衡。

    刑部主审案情,大理寺复核证据,御史台监督流程,审结后需将卷宗、人证物证一并上报陛下御批,方可执行刑罚。

    同时增设‘鸣冤鼓’于各州府衙门外,鼓旁设专人记录,百姓若有冤屈,可直接击鼓申诉。

    受理官员需在三日内立案调查,逾期未办或推诿塞责者,以渎职论处,降职三级。

    其三,整顿司法吏治,清查前朝遗留的贪赃枉法、草菅人命之司法官员,轻者贬谪流放,重者凌迟处死,抄没家产,以儆效尤;

    推行司法官员考核制,每年由御史台督查其办案公允度、平反冤案数、百姓满意度,考核劣者即刻罢官,永不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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