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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8章 短剧对于法学生的作用(2/3)

,你妹妹这么单纯、善良,你以为跟你一样啊!”

    “我告诉你,赶紧给我离开这儿。”

    “不然我就真的再也不原谅你了。”

    “........”

    金胜有些痛苦的抬手掩住了眼睛。

    当然,这是故意装的。

    谁认真谁就输了。

    为了娱乐效果嘛!

    现在众人全都捂嘴在憋笑。

    倒是一旁趴在软垫上睡觉的哈基米,有些迷茫的‘喵’了一声。

    一双天蓝色的卡姿兰大眼睛这边看看、那边瞅瞅的。

    好似在问:“肿么了,是被我给‘萌’到了吗?”

    此时的直播间公屏上,差点没被‘哈哈哈.....’给刷屏了。

    但更多的,还是一些爱‘调侃’的网友们在发言。

    什么:‘以后开庭就找编剧上,绝对能把对方律师逼疯。’

    ‘没有亲身体验过,绝对写不出这样的剧本。’

    ‘太经典了、典中典。’

    平板电脑中,已经播放到了两个‘蠢’保安出场,听信渣男的说词,正控制住女主,准备给‘叉’出去。

    接着,霸道男主总裁帅气亮相,制止,呵斥、英雄救美。

    最后渣男和渣女被赶出去,保安被特助随口开除。

    男主则是扶着女主上楼进了办公室。

    视频到此结束。

    顾莎莎笑眯眯的开口道:“金律师.....还是老规矩,你需要指出里面涉及到了什么违法犯罪行为。”

    金胜无奈的点了下头。

    “第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妹妹抢夺手机摔坏并用脚踩,属于典型的‘物理毁损’行为,会导致财物完全丧失使用价值。”

    “根据《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司法实践中,即使金额未达‘刑事立案’的5000块标准,但因其?行为带有....公然性、侮辱性,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若行为人是出于寻衅滋事的动机、目的,还很可能会被考虑是否构成《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

    金胜此刻突然露出了一个‘坏坏’的笑容,举起一根手指道:“在这里.....我要郑重的告诉小伙伴们。”

    “吵架归吵架,千万别特意去摔人家手机、踢人家车门...之类的。”

    “另外,要是对方这么做的话,你们就静静站着,等蜀黍来了之后,刻意强调‘损失’这一点。”

    “有人要想和稀泥,那就看你们自己怎么选了.....”

    “别听什么不和解、就不赔钱之类的瞎忽悠。”

    “小孩子都知道弄坏了东西要道歉、要赔偿。”

    “刑事犯罪,不影响民事赔偿。”

    “最后,蜀黍要是告诉你‘立不了案’,你不妨让他出一个‘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再拿着这份决定.....去检察署坐坐,或者找个专业的刑事律师聊聊天。”

    “你们懂的.....”

    金胜下巴一抬,做了个‘在心中’的表情。

    随着这段话一出,公屏上也是一片的‘懂了、谢谢、满满都是干货....’之类的留言。

    看着直播间的活跃度,以及6000多的观看人数,顾莎莎心里头那是说不出的满意。

    搞好宣传、增加账号粉丝量、扩大律所知名度.....那可是她这个网络部主管的任务。

    这次的策划算是做对了。

    而更对的地方....就是这一期逮住了金胜来当‘突袭’嘉宾。

    “好了,我们言归正传。”

    金胜竖起两根手指。

    “第二,侮辱罪、诽谤罪。”

    “反派在?公开场合?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贬损女主的人格尊严,属于?公然侮辱他人?。”

    “另外,其言论还涉及了‘出轨’、‘虚荣’等不实指控。”

    “若且无证据支持,将构成?诽谤?。”

    “根据《刑法》第246条之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吃瓜群众的附和,算是进一步扩大了社会影响力,加重了对女主名誉权的侵害,属于‘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

    金胜没有停顿,竖起第三根手指。

    “第三,故意伤害罪?。”

    “渣男当众扇女主耳光,已经实施了直接的身体暴力行为。”

    “虽然一巴掌看似相对轻微,但若造成耳膜穿孔、面部软组织挫伤等伤害,经鉴定达?轻伤以上?,即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重要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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