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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5章 强行拉住庭审(1/3)

    “基于上述几点理由,案涉遗赠因张秋月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而失效。”

    “故此,唐明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王安娜作为唐明方的配偶,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优先继承权。”

    “张秋月在丧失受遗赠权利后,仍依据已失效的遗赠主张继承遗产,其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同时,本次诉讼系因张秋月恶意主张无效权利引发。”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之规定,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张秋月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张秋月并非法定继承人,案涉文书属于遗赠,且因张秋月逾期未表态已失效,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我方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张秋月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等金胜一说完,王阳立即宣布进入‘举证质证’阶段,丝毫不带停顿的。

    今天这个庭审,开头就很有意思、很精彩。

    从一开始的‘下马威’到现在的‘临时变阵’,金胜直接打了对方一个措手不及。

    深得兵法精髓啊!

    但她作为法官....只需静静坐着看戏就成,完全不用费脑细胞去想应对策略。

    就算要出判决,那也是之后的事情了。

    苏亦城此刻心里,确实有那么一点烦躁。

    这还怎么举证?

    之前向法院提交的那些东西,基本上都已经废掉了。

    遗嘱本身.....人家承认了合法性,只对效力问题提出质疑而已。

    自书遗嘱本来就比公证要‘差点’意思。

    一般这类案子,双方起码得在庭审针对这一点来‘掰头’半个小时。

    现在省功夫了还不行嘛!

    至于遗嘱内容中的财产问题.....张秋月现在摇身一变,成为了‘遗赠’接受人。

    一旦超过60天,她连看一眼的权利都没了,还去讨论干嘛!

    有意义吗?

    至于抚养这块.....那更是无稽之谈。

    两人离婚后,夫妻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相互扶养义务即告终止。

    哪怕其中有一方经济困难,无法维持生活,也不关‘前夫’的事。

    之前唐明方每个月转账给张秋月,那叫基于‘人道主义’的临时救助。

    全看个人意愿。

    金胜这一补充,等于废掉了他们之前的所有准备。

    其中就包括了围绕几个‘争议焦点’设定的层层防线。

    为今之计,苏亦诚这边要想打赢官司,只能针对‘遗赠’的60天法定期限来做进行举证。

    比如张秋月在唐明方去世后,跟谁说过接受遗赠,或者去没去过‘标的物’所在地.....等等之类的。

    很多小伙伴会问:不是说....谁主张、谁举证吗?

    既然是被告这边变更答辩状,提出这一观点,那么就应该由被告来举证说明,跟我们原告有什么关系。

    其实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咱们得看案子涉及的核心争议,对应‘法条’是怎么规定的,不能搞一刀切。

    在‘遗赠是否有效’的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逻辑非常清晰。

    金胜这边的初步责任?:只需提出‘对方未在60日内表示’这一抗辩主张,并列出被继承人死亡日期、原告知晓日期的完整时间线,即可完成初步举证。

    一旦搞定这个步骤,那么举证压力会立刻转移至原告。

    核心法条《民法典》1124条中规定了,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表示。

    因此,?证明‘已经表示接受’的责任,完全在原告?。

    苏亦诚深吸了一口气。

    “法官阁下,鉴于被告方临时变更答辩状,导致案件性质上发生了重大变化,我方暂时无法进行有效举证。”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基于公平原则,我方需要有针对性的补充证据,调整诉讼请求。”

    “故此,现申请暂时休庭。”

    金胜既然敢玩这个套路,那早就料到对方会有这么一招了。

    不等王阳这个法官开口询问或直接做出决定,金胜便率先说道:“苏律师,我想就不用这么麻烦了吧!”

    “不就是证据嘛!”

    “为了不浪费时间,也为了唐先生在天之灵能安息,我倒是可以帮你们一把。”

    说着,金胜便从包里拿出了两沓纸。

    “我手里这些资料,是唐先生去世后,一直到10月底为止,张秋月和王安娜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

    “大家可以先看看。”

    “正好两位当事人也在法庭上,咱们现场当面进行核实,岂不是比通过别人之口....要来的更加真实。”

    王阳再次点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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