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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1章 用的时候喊小甜甜(2/3)

.我知道了。”

    “对了金律,你觉得这帮人后面会被怎么处理啊!”

    看似在请教,实则语气中多少带着点‘幸灾乐祸’。

    金胜好笑的瞥了他一眼。

    这孩子报复心有点重啊!

    哪像自己心胸这么宽广、性格大气、又不记仇。

    不过既然都开口问了,那配合一下也未尝不可。

    “童小路,我认为是敲诈勒索罪。”

    “虽然他的行为更偏向于‘骗’,而非‘胁迫’,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故意设局,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进行‘碰瓷’索财,?多数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原因....是这种行为,往往伴随着隐性的威胁和要挟。”

    “量刑上,会是3年以上,10年以下。”

    “另外,他还属于累犯,有加重情节。”

    “郭镇海,属于滥用职权。”

    “主观方面?:存在?徇私、徇情的故意?,即因受同事请托而违背法定职责。”

    “客观方面?:实施了?包庇、隐瞒、不立案、压案、枉法裁判?等行为。”

    “再一个,还违反了《人民蜀黍法》第22条。”

    “隐瞒案情、不依法取证、选择性执法?。”

    “我猜测.....哪怕最后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会被开除公职。”

    “许新,那涉及的罪名可就多了。”

    “第一个,违法立案,属于滥用职权范畴。”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能立案。”

    “若明显缺乏证据、或数额未达标准,仍强行立案,即构成程序违法。”

    “而许新,在明知于澈的案子,并不符合立案条件,却因为其身份特殊,选择故意违法立案,属于超越职权、违法处理事务,构成滥用职权罪。”

    “之后的‘远洋捕捞’行为,同属此罪。”

    “第二个,指使童小路去碰瓷,并敲诈勒索3.5万元。”

    “即使他没有获得实际金钱利益,仍构成‘教唆’犯罪。”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

    “而许新....作为组织、指挥者,起到主要作用,应被认定为主犯,承担该罪名的全部刑事责任?。”

    听着金胜的梳理、剖析,刘少波原本有些‘笑嘻嘻’的表情,早已转变成了认真。

    就连到了房门口都不走,还跟着自己一起进了511号房间。

    金胜也没在意,之前小组内的其他小伙伴们,基本上都被开过‘小灶’。

    这次就当是补上了。

    随手把行李丢在床上,嘴上则是继续说道:“第三个,刑讯逼供罪。”

    “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特殊主体?:行为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即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特定对象?: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这里的‘犯罪嫌疑人’,并不局限于已被正式立案者。”

    “特定行为?:必须实施了?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供述?的行为。”

    “在牛犇这个案子中,采取了冻、饿、不准睡觉等三种变相肉刑,逼迫他做出有罪供述。”

    “主观故意?:责任形式为?故意?,无论动机是‘为公’还是‘为私’,均不影响定罪。?”

    “根据《刑法》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了许新之外,县治安局刑侦大队中,参与审讯的几人,同样涉嫌此罪。”

    “第四个,虐待被监管人罪?。”

    “根据《刑法》第248条,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体罚或虐待。”

    “本案中,许新、侯亮两人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了逼取口供、迫使嫌疑人认罪认罚,指使看守所人员(或同监室其他被监管人)对牛犇实施暴力。”

    “属于典型的‘指使他人实施虐待’情形,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只要殴打行为,造成了被监管人身体伤害、精神创伤,或存在多次、指使多人实施等情形,即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看守所所长章友德、葛东、以及监舍管教民警,同属于此罪。”

    “至于侯亮这位大队长。”

    “完全可以说.....但凡许新涉及的罪名,他必有一份。”

    “甚至最后受的处罚还会更加严重。”

    “因为在法律意义上来说,他才是那个发号施令之人,属于主谋范畴。”

    “还有那位唐秉坤局长。”

    “在没看到详细卷宗之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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