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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4章 闭环完成(3/3)

想要的东西,自己就没必要再继续待下去了。

    金胜起身道:“陈主任,今天太麻烦您了,我就先回县里去了,等改天有时间,我再来村子玩。”

    “好好,我送你。”

    “........”

    从村委会出来,金胜一边朝着村口方向走去,一边掏出了手机。

    上面有不少消息提醒。

    先在平台上呼叫了网约车,金胜这才点开看了看。

    忽略掉常规的那些‘艾特’,张琴在十多分钟前发了一个。

    “金律,我在群里看到刘律有反应了,你们打算什么时候回魔都?”

    “最早下个星期。”

    ............

    接下来两天,风平浪静。

    金胜在房间内弄资料、处理其它案子的法律意见书、辩护意见书,和刘少波聊了聊接下来的方案。

    顺便也让他联系了县治安局那位侯大队长,预约了星期一上午的看守所会见。

    同时补交了一下关于金胜的委托证明。

    这个案子,自己算是正式介入了。

    蜀黍可以无视程序,但律师不行。

    没有东西,连大门都进不去。

    侯大队长这次倒没有设置什么障碍,一口就答应了下来。

    在他看来,刘少波吃了张黄牌警告,多多少少心里有数了。

    小算盘那是打的‘哗哗’响。

    只可惜还没意识到,现在跟他们打擂台的对手,已经换人了。

    余下的时间,金胜除了和柳慧敏视频之外,偶尔还会去短视频平台,在自己账号的评论区里,回复一些网友的搞怪问题。

    这叫互动,增加粉丝粘性。

    比如:我请朋友吃饭,明明只点了3菜一汤,可服务员不小心给我多上了一道菜,我没问,直接把东西都吃了。

    可结账的时候,老板却让我把多上的那道菜钱也给付了,合理吗?

    金胜给出的答案是:合理!

    根据《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饭店作为受损方,可以要求顾客支付菜钱。

    又比如:我用1万块每个月包养女大学生,并签了协议,随叫随到,可现在腻了,听说这种协议违背公序良俗,我可以把钱要回来吗?

    金胜则是回道:不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包养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理论上来讲,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但是.....你这是属于不法原因给付,法院不会支持返还,避免了变相保护不法行为。

    包养有风险、转账需谨慎。

    再比如:小区对面楼有个女的,每天晚上一回到家就喜欢裸露身体在客厅晃悠,而且还不拉窗帘。

    只要一站到窗前就能看到,搞得我很尴尬。

    请问,我能告她,让她在家把衣服穿好吗?

    金胜这里回答:可以!

    在自家私密空间所实施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一般情况下,只要主观上没有裸露身体的故意,即便被邻居看到,也不构成违法。

    但如果明知自己裸露身体会被邻居看到,而故意不拉窗帘,因公共场所的界定,包括开放性,可视性较强的空间。

    所以.....即使是在家里,也可能会被认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构成治安违法。

    另外小声问一句:你家地址在哪里,我来帮你现场评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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