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不然。
搞这个东西,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
得确保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合法性?与自愿性。
第一,梳理案件。
确保犯罪嫌疑人已充分了解指控罪名、事实及法律后果,为其自主决策提供基础。
这叫真实性。
第二,律师发表意见。
通过审查证据和案件材料,律师需要确认当事人的认罪,是否基于充分理解法律后果和事实基础。
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误解或不当影响,导致非自愿认罪。
这叫合法性。
第三,告知、签署。
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需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检察署提出的量刑建议,及程序适用。
双方确认无误后,犯罪嫌疑人需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律师作为见证人同步签字。
这叫自愿性。
下面轮到金胜发表辩护意见了。
“苏检察官,目前并未有直接证据表明,杜勇军在为章凯风跑腿送货的过程中,主观明知自己所送之物为‘d品’。”
“同时,杜勇军所收取的报酬,平均下来为每天400多,不到500元.”
“也就相当于魔都地区,日均收入的水平。”
“完全不符合‘应当知晓’中,关于运输报酬远高于正常水平的情形标准。”
“特别是他的报酬,乃是月结,直接转账或现金给予,与普通雇佣,上班的薪资结算方式一致。”
“并无其它d品犯罪中,全部现金、一次一结的特征。”
“当然,常规并非没有特例。”
“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最后,我的当事人虽文化程度有限,但他深知d品的危害性,以及国家对d品的零容忍。”
“对于在不知情中,为了生存而赚取工资,却间接帮助他人犯罪的事实,深表后悔、痛心。”
“故此,他愿意接受一定的处罚,为自己这份无知买单。”
“恳请检察署这边予以考量。”
金胜的话音落下,杜勇军连连点头道:“对对对.....是这样的。”
“虽然我是真不知道自己送的东西就是d品,但多多少少都有责任在。”
“还请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保证.....以后哪怕人家钱给的再多,我也不会被糊住眼睛,一定会问清楚了再做事。”
苏青红和夏舒两人差点没笑出声。
这个杜勇军,还真是被金胜给忽悠瘸了。
绝大部分的d品犯罪嫌疑人,要么明知必死,干脆一言不发、抗争到底,要么知道死不了,便主动交待、检举、揭发,图一个宽大处理。
从来就没见过眼前这种。
两人毕竟经过严格训练,脸上依然保持着严肃。
苏青红先是用手挡住嘴巴,凑过去假意和夏舒小声交谈了两句,这才抬头看向眼巴巴的杜勇军道:“我们经过商议......”
“依据现有证据来看,你对自己运送的东西是‘d品’这一点,在主观明知上确实存在一定争议。
“但不可否认,你在行为上确实违反了《刑法》第347条,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品罪的规定。”
“有间接故意的嫌疑。”
“鉴于你积极认罪的态度,以及悔罪的表现,我们给出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杜勇军闻言眼睛一亮,随即看向了金胜这边。
在得到准确提示后,立马开口道:“好的,谢谢两位检察官,我愿意接受这个处罚结果。”
本来到了这一步,金胜作为辩护律师,好歹也得讨价还价一番,争取更低的刑期。
做戏做全套嘛!
但感受到‘傻子’如此急切,自己干脆就省了这个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