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懂什么不能做,什么得转几个弯,有前提了再做。
甚至有些事就算做了,谁也奈何不了。
刑法中所有罪名的构成,都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犯罪客体、犯罪客观,4个必要条件。
只要缺少任何一个,都不成立该罪名。
就比如大家前段时间看到的‘保研丹’事件。
很多人都在说.....这不纯纯的故意陷害吗?
把人家害的这么惨,一辈子都毁掉了。
严惩、一定要严惩。
而且这女的看面相就很坏。
可事实上,人家犯罪了吗?
答案是:不犯罪,只能说....不道德。
很多人不明白,她的行为,明明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捏造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龌龊、社会影响恶劣。
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了,不论她的动机如何,也不论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那为什么不属于犯罪呢?
因为人家懂法啊!
她最初只向学校举报,后续也仅要求道歉和赔偿,并没有使对方受到刑事追究的主观意图。?
再一个,她可以辩解说....自己不存在“恶意捏造”的主观故意,完全都是对事实的错误解读,引发的认知分歧而已。
完美避开了涉及‘刑事’的范畴。
甚至可以说.....如果不是突然被网上曝光,众多网友的深挖、细扒,舆论声势强烈,她就是最大的赢家。
包括金胜之前代理的几起强J案。
布局太过粗糙。
只抓住了几个重点,并未完善其它细节。
如果让金胜来设计。
双方约出来一起吃饭、或者KtV唱歌,女方假装喝多了,在言语上暗暗诱导,让男的心猿意马,忍不住付诸行动。
出门、上车、酒店门口,这些有监控的地方,主动让男的搀扶。
进房间之前偷偷打开手机拍摄功能,但放在包里,嘴上‘含含糊糊’的说几句:“拒绝行为的话”,但行为上不要反抗。
同时搂住男的肩膀,用指甲在其背上划出几道伤痕。
事后再把自己大腿内侧弄出一点红肿,然后当夜马上报蜀黍。
不谈赔偿,之后再谈谅解书赔偿。
或许也可以在x行为结束第一时间,给闺蜜发短信哭诉。
表达出被侵犯的委屈,以及基于名节,要不要报警的犹豫,会让整个证据链更完整。
再加3个重点:走路、进门需要搀扶,扣上“醉酒意识”要件。
无意中录下的声音:“不要,我要回家。”,构成“违背F女意志”要件。
男人背上的伤痕和自己掐的大腿内侧红肿,则是符合“强迫和反抗”要件。
就问你.....这题怎么破?
还有其它一些生活中常遇到的事情,比如:噪音、扰民、抢车位、物业、外卖、快递、借钱.......
金胜每一个都能设计的明明白白。
保证让对方吃不了兜着走。
............
嘉定区检察署。
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办公室。
苏青红坐在椅子上,脑海里想着金胜前几天临走之际,甩出的那句话。
“如果认罪认罚,检察署这边愿意给出什么量刑建议?”
这几天,她把杜勇军这个案子的卷宗,仔仔细细、从头到尾的又给看了两遍。
里面所有的证据,再结合金胜递交上来的‘意见书’,情况貌似对自己这边不利啊!
至少在推定‘应当知道’的几个关键条件上,多少有点站不住脚。
就算硬着头皮上法庭,也很可能轻易会被打掉。
但金胜.....却在明明有这么大辩护空间的情况下,主动提及‘认罪认罚’。
到底是为什么?
这几天,苏青红抽空去了解过金胜的情况。
正所谓外行人看热闹,内行人看门道。
那一水的战绩......能力绝不容小觑。
一个跟自己关系很要好,在魔都总署工作的同事,私下透露了一个‘令人心惊’的消息。
前段时间‘大老虎’落马,引起三大部门震荡的事件,其中就有金胜的身影。
甚至可以说,他在里面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有几个领导,那是既庆幸又担心。
一个律师,竟然能引起如此大的动荡。
这要是能公布出去,绝对会震翻不少人。
现在总署那边,简直是闻‘金’色变。
生怕他又突然出来放个‘炮’,炸出什么其它东西来。
毕竟三大部门中,检察署是最危险的。
一个刑事案件的处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