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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章 再见江勤(1/3)

    洪志作为老牌律师,虽然专注于融资并购领域,可《合同法》正是他的强项啊!

    经过这么一解释,他立马就明白了其中的区别。

    金胜此时接着说道:“第二点:关于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颜女士跟丁意远,签订的这份《IVF供精自怀服务协议》。”

    “其中约定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以个人方式为颜女士提供做试管婴儿的商业化服务。”

    “以盈利为目的收取服务费用,赚取利润。”

    “这种方式,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本身已经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那么里面的一切内容,就不受到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这份合同直接属于无效合同。”

    洪志听完后非常认同的点了点头。

    他很明白金胜具体想要表达什么。

    通俗点来说,只要把‘合同’作废,那对方就没有任何依据,向颜灵索求报酬了。

    包括原先收取的报酬,也必须进行退还。

    要是敢不退,就会涉及‘不当得利’。

    甚至金胜再稍微出个小招,还能演变成‘非法侵占’,直接把人给送进去。

    这里教大家一招‘套路’,小朋友可千万别学。

    如果有亲戚朋友找你借钱。

    但碍于‘某些原因’,又不能不借。

    可你明知道对方不一定会还,那该怎么办呢?

    这个时候你得先问,这个钱要用多久。

    他不管回答多久,一年、两年都行。

    你也别让他写什么欠条,签一份保管协议。

    ‘今把2万元现金交于某某代为保管,多少时间之后,便可以随时提出要回。’

    ‘对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推脱。’

    但请注意.....可别搞什么利息之类的。

    等时间一到,对方如果找借口不给,你就可以直接报蜀黍了。

    这已经不是经济纠纷,而是属于‘侵占’了。

    敢不给,直接进去吧!

    如果数额超过10万,那恭喜了.....得2年以上5年以下。

    当然,这个‘保管的钱’还是得吐出来。

    绝对比搞什么‘拒执’要容易的多。

    童鞋们,你们学废了吗?

    这时候,斜对面的颜家姐妹俩,哪怕完全不懂法,也能听明白金胜想要表达的意思。

    特别是这股胜券在握的气势。

    如果对自己没有绝对信心,哪会这般有理有据、侃侃而谈。

    更关键的一点,连洪志这位‘自家’专业人士,都已经连连点头了。

    这还有什么不能相信的。

    金胜当下继续说道:“还有最后一个关键点。”

    “要想让对方尽可能多的返还费用,就需要找到法律依据。”

    “只有这样.....法官才会支持。”

    洪志立即接话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金胜点头道:“不错,这个法条确实适用本案。”

    “意思是说,合同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所以对你们双方,都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而丁意远对颜女士承诺提供‘试管婴儿’服务,便是对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

    “那凭借合同取得的财产,就要进行一个返还。”

    “但同样......条款中也有一点不利的地方。”

    “法官一定会认为,颜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明知道这个事情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却依然自愿签订合同。”

    “所以,同样存在过错。”

    颜灵这时忍不住反驳道:“我又不懂法,根本就不知道这个东西它违法呀!”

    “再说.....既然是违法的,那怎么在度娘上一搜就出来了。”

    “甚至最前面几个链接,全是这个东西的广告。”

    “还有丁意远那个公司,为什么能堂而皇之的开着。”

    “难道就没人去管吗?”

    看着突然间忿忿不平的颜灵,金胜和洪志两人不由得对视了一眼。

    这能有什么办法。

    毕竟有需求才有市场,有市场就有供给。

    猫有猫道、鼠有鼠路,总有一些灰色地带,无法被明确的法律覆盖。

    要不为什么说.....最赚钱的生意,都在刑法里。

    而最容易赚钱的,都在法律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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