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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沉睡的法条该苏醒了!(1/2)

    检察官以黄小橙非精神病人为由反击白潇。

    这时。

    熊星星也开始紧张了起来。

    因为前面对于黄小橙连捅周莱17刀的这个行为也是从精神状态方面进行辩护的。

    确实像检察官说的那样。

    在刑法上神志不清不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

    只有精神病人才是。

    熊星星不知道的是,她这样想说明她已经开始被检察官牵着鼻子走了。

    直到接下来听到白潇论述,才知道自己的法律功底有多薄弱。

    很快。

    白潇一下便指出了本案的关键问题,说:“公诉人似乎是没有理解刚刚我的论点。”

    “并且还模糊本案的争议焦点。”

    “第一,关于刚刚我的论点是,黄小橙捅周莱17刀不仅是法律允许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具有合法性!”

    “该行为还是黄小橙身体与精神都已经处于不受控制的状态下进行的行为,具有合理性!”

    “好吧,为了检察官能够更好地去理解,我总结一下。”

    “捅17刀属于正当防卫,所以不用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法律层面!”

    “我从来没有说过,因为黄小橙神志不清不负刑事责任!”

    “黄小橙在精神受到极大打击之后并且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连捅17刀,这是事实层面,但是合乎情理!”

    “第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小橙捅死周莱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而检察官却在那里进行一大堆关于精神病的论述,简直就是在浪费法庭时间!”

    “关于黄小橙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首先,从防卫的意图来分析,黄小橙在遭受周莱多次殴打之后,被迫携带折叠刀自卫。”

    “这显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即将发生的不法侵害,因此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

    “其次,黄小橙持刀反击,均处于不法侵害现实发生的时间段内。”

    “面对9人的群殴,不法侵害已现实发生。”

    “后群殴行为虽然暂时停止,但是周莱正拿作为凶器的筷子靠近,不法侵害显然仍在进行之中,并未结束,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最后,黄小橙因被殴打持刀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力量对比、侵害的紧迫性等因素。”

    “因为对方多达9人,双方实力悬殊,在面临后面周莱会实施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黄小橙情急之下持刀自卫,在手段上合乎情理,反击行为限于对抗不法侵害,并非主动攻击对方。”

    “虽然黄小橙连捅周莱数量上是17刀,但实际上17刀是一个连续性的行为!”

    “不能因此就简单粗暴地将黄小橙定性为故意杀人!”

    白潇从法律的各个方面对黄小橙的行为,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一番详尽的论述。

    坐在审判席上,郭建国法官两旁的法官听得频频点头。

    向白潇投去了赞许的眼神。

    在检察官看来,他承认白潇完全hold住了整个庭审。

    但不管白潇再怎么引用法条,不管白潇举出多少证据,再有理有据。

    不管白潇再牛笔,也不可能可以敌得过华国的司法实务。

    因为在华国,就没有死了人还能认定是正当防卫的先例!

    检察官更不信,白潇能够以一己之力能够改变这个规则!

    开庭到这里,检察官已经是弹尽粮绝了。

    又不能不说,不说那不就是表示无话可说了嘛,只能把之前说过的话重复一遍:“说一千道一万,公诉人还是那个观点,周莱等人只是殴打黄小橙,黄小橙却把人杀死,就是故意杀人!”

    郭建国法官见检察官已经无话可说了,怕控辩双方开始车轱辘话来回说浪费法庭时间,便说:“控辩双方是否还有没发表过的意见?”

    “说过的就不用再说了。”

    检察官回:“没有了。”

    白潇回:“审判长,我还有!”

    郭建国法官说:“白律师,你说吧。”

    白潇说:“好的,审判长。”

    “正当防卫中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

    “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本案中,黄小橙都被周莱等人殴打致胃出血,肋软骨损伤,头部额骨骨折,耳膜受损,还有特别严重的四级脑震荡!”

    “这就已经能证明周莱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黄小橙的人身安全,该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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