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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翔图书 > 江汉朝宗 > 第127章 进山之路(2)

第127章 进山之路(2)(2/2)

脚上穿着麻绳草鞋,头上盘着一圈黑色的毛巾,手持一个打杵子,背后一个背叉,背叉上则是重达上百斤甚至是几百斤的盐包。

    这些人,就是从巫溪往庐陵县城贩卖私盐的盐背子们。

    你高祖姥爷从小就知道在他的老家巫山县的隔壁,相距一百多里地的巫溪县,自古就盛产盐巴。

    当然,他也曾经听说过背盐和贩盐的那些故事,知道那是一件很赚钱但是却见不得阳光的违法营生,却没有料到在逃难的黑暗森林路途中会亲自遇到。

    他更没有想到的是,就是这些背盐的队伍,给了他启发,从而让他找到了生存下来的机会,甚至让他后来从一个难民成为了一个大地主。

    浩子你是知道的,那时候的重庆还不是什么直辖市,而是属于四川省辖管的一个地区。

    而大量产盐的大宁厂就在重庆的巫溪县城北边,那里自古就是中国中西部地区贩卖私盐的源头。

    贩卖私盐是在每个朝代都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清朝末年。

    当时的清政府也先后出台过许多的法律法规来禁止贩卖私盐。

    比如说清朝就先后颁布了《豪强贩私律》、《武装贩私律》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贩卖私盐达到一定量时,一旦捕获,一律都是死罪。

    凡豪强盐徒,聚众至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若杀人及伤三人以上者,比照强盗已行得财律,皆斩。为首者,仍枭首示众。为从者俱发边卫充军。伤至二人以上者,为首者依律处斩;下手之人,比照伤人律绞;不曾下手者,仍以为从论。

    而且对于沿路各级盐官进行常态化的查缉,一旦发现有失职的官员,或者是伙同盐贩子共同犯案的官员,《大清律例》明确规定: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并留职役……其巡获私盐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针对私盐贩卖的法规条例不可谓不全面,也不可谓不严厉。

    但因为这些法规政策的不合理性,加上各个地方对盐巴的刚性需求,贩卖私盐的高额利润,所以贩卖私盐依然是屡禁不止。

    历朝历代的私盐贩子往往组成人员复杂,人数众多。

    “民以私贩为业者,十率五六”。

    特别是清末时期的神农架地区一带,甚至出现过整个村子的人都在贩卖私盐的疯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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