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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章 陪审团制(特鸣谢书友20210300眼镜儿哥哥 月票!)(2/2)

多的如盎格鲁—撒克森国王埃尔塞雷德法律中关于十二长者神判的规定以及法兰克皇帝在位时期诺曼底公国的邻居调查陪审团制度。

    总之不管起源哪里,由许多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一同来判定一个疑犯是否有罪,显然要比把贤明公正寄托在一个官员身上,要准确的多,也容易实现的多。

    柴宗训当即将“陪审团制”的构想向李昉说了。

    李昉一听,十分赞成,道:

    “陛下圣明!

    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尤其是司法之事,动辄关乎一人或数人的声誉、性命!

    有了陛下的“陪审团制”,至少可保不会有执法官吏挟私报复之事的发生,相比起一名官员即决定疑犯生死来,公正许多。”

    之后数日,柴宗训在早朝时,和重臣们讨论创立“陪审团制”,逐渐构思成熟。

    开熙三十年二月初二,柴宗训命将“陪审团制”写入《大周刑统》中,具体细则有三点:

    其一:对于重大案件的审判,皆须有陪审团与主官司法的官吏共同参与。

    其二:陪审团设成员九人,从当地百姓中各阶层随机抽取,由百姓监督过程。

    其三:审判案件时,须超过半数的陪审团成员认定被告有罪,官吏的有罪判定才有效。

    否则,不能定被告有罪,案件上呈大理寺,由大理寺做为最高审判衙门,进行终审判决。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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