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部办事效率要高出执法所很多,经过两周左右的调查,很快抓捕到了一位嫌疑人。
但在审讯过程中,这位嫌疑人却一直不招,哪怕受了刑罚,导致拿不到证据,案件无法递交裁判庭进行审判。
为此,时任稽查总管事同裁判长进行商议,谈了好久后,裁判长提议动用大刑,不要顾忌嫌疑人的状况,要尽快拿到证据才是正理!
稽查总管事认为这不符合规矩,数人只是嫌疑犯,不是确定了犯罪者,加上不是超凡者,一旦动用大刑,人未必撑得住!还有可能审错了。
可裁判长坚持这么做,说上头有命令,事情一拖再拖得不到解决,他们都没法交差。只要能把事情做成,就算坏了规矩,上面人也不会说什么。
稽查总管事权衡一番后,认可了裁判长的提议,回去后就命令下属,对这位嫌疑人动用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