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本案超进诉讼时效。那么当然就应当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刘伟提供的第一份证据,是本案事故的事故认定书。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时间在2016年初。本案再次起诉时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赵铁汉说道。
“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刘伟的意见。”宋海方说道。
“原告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原告对于被告刘伟提向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的证明作用有异议。”
“原告认为事故认定书只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一个文书,不具备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明作用。”
严格来说,韩光明对诉讼时效的主张根本就没有准备。一个人的思维毕竟是有死角的。他不能就所有的可能都有所准备。不过,他做为一个律师,觉得对诉讼时效的攻击并不专业。也许一些普通的当事人会对这些事情说不清楚。那些真正的职业律师应当选择一些真正的软肋进行攻击才对。
就韩光明来说,诉讼时效问题根本就不需要准备,他有充分的自信,可以轻松应对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