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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章孔丹儿案一审(2/2)

立民、蔡佃花应赔偿总损失数额百分之二十,即被告孔立民、蔡佃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计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陆拾元。

    二、孔为民应赔偿总损失数额的百分之五,即被告孔为民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肆仟玖佰壹拾伍元。

    三、临海县马陵山乡大埠村民委员会应赔偿总损失数额百分之五,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肆仟玖佰壹拾伍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费人民币三千元,由孔立民、蔡佃花承担一千元,由孔为民承担伍佰元,由临海县马陵山乡大埠村民委员会承担五百元。

    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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