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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三章 赵人吉断案四(2/2)

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意思就是,私闯民宅,上别饶交通工具,准备干杀人越货等不法勾当的时候,旁人可以格杀勿论,不承担罪责。

    据《唐律疏议》卷28记载:“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折指以上,若盗及强奸,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人及所亲,但是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准上条’,持杖拒扞,其捕者得格杀之;持杖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杀之。”也就是,唐律中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法之徒不允许其反抗和逃跑,必须束手就擒。若其反抗和逃跑,旁人可对其格杀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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