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蒂看来,不同的解释体系就像不同里面的设定,只要它们是内在自洽的,那不同的体系当然可以不一样,而且也没什么理由强求所有人都接受同一部的设定。根据认识相对主义,我们不应该说“偷东西是不对的”,而应该说“根据我接受的道德原则m,偷东西是不对的”。除此之外,还应该补充一句“虽然道德原则m不允许偷东西,但同时可能存在很多种不同的道德原则,其中可能有某种道德原则S不反对偷东西,且没有理由认为道德原则m优越于道德原则S。”
为什么要说道德原则m不优越于道德原则S呢?那是因为,如果不采用m的前提,就没有办法证明m是更好的。比如说,我们可以根据这样的论证方式给m辩护:“道德的目标是让大家更幸福,避免痛苦,而偷钱会给人带来痛苦,所以偷钱是不对的。”
但这样的论证,忽视了“道德=让人避免痛苦”本来就是m的一部分。事实上,道德原则S可能是这样的“道德的目标是让大家更自由,每个人当然也有偷钱的自由,被偷的人没藏好自己的钱是他自己的过错。”换言之,如果不采取自己支持的前提,就无法证明自己结论是更好的,而这无异于循环论证。
这也是为什么,在医学有效性的争论中,现代医学的支持者们可能列出许多数据,并认为自己已经给出了充分的证明,然而传统医学的支持者们却依然不为所动——因为对手从一开始就不赞同你的论证方式。
这么看来,跟不靠谱的事实建构主义比起来,认识的相对主义相当有力。它告诉我们,单纯地说对错根本没有意义,因为对错都依赖于一定的前提,而不同认识系统也都有着不一样的前提。在碰到不同的观念时,我们顶多可以说,以我们的标准看来对方是错误的,但如果换成他们的评判标准,结果可能就会反过来。
虽然认识的相对主义看起来很有道理,而且在较弱意义上也算是证明了“没有对错,只有立场”这一说法,但事情没有就这样结束。博格西昂补充了很重要的一点:并不是在面对任何认识系统时,我们都无法证明自己的认识系统更优越。其他描述世界的方式,至少要内在融贯才有资格称得上我们的认识系统的对手。就像的设定可以多种多样,那些自洽的设定之间不分高下;但如果你的设定自相矛盾,那么从一开始就失去了比较的资格。博格西昂进一步指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数描述世界的方式,其实都满足不了“自洽”这么一个看似简单的要求。
一个自洽的认识系统必须要有以下特点:在给定证据的前提下,这个系统应该能给出一致的判断。
不能一会让我们相信p,一会又说p不重要。
系统不会自我否定,从它的逻辑中不能推出反驳它自身的结论。
系统应该有着一致的信念来源。
举个例子,马克思关于“剥削”的观点就很难自洽。在马克思看来,劳动者所获得的报酬与他所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差值,就是被剥削的部分,而剥削是对工人的一种不公平的利用。但按照这个定义,旨在保护儿童或老人的征税也应该被当成剥削,而马克思不会承认这一点——他又补充说,在分配之前要先从社会产品中扣除一定份额以实现扩大生产资料及实现再分配等目标。换言之,从单一的前提中他得出了一个自相矛盾的判断,这部分的论证当然是自我挫败的。
因此,“没有对错,只有立场”的前提是,其他立场必须是真正的、不同的、内在融贯的立场,而不能是一个未经过深思熟虑的认识系统。
对于那些试图宣称在所有领域都“没有对错,只有立场”的人,托马斯·内格尔曾经给出过决定性的反驳:“没有对错,只有立场”这句话本身是真理,还是说只是一种立场?如果这句话是真理,就相当于说这句话是“对”的,从而也就反驳了自己;如果这句话只是一种立场,那我们就没有必要认真地对待它。
因此,这句话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成立,哪怕对于它自身来说都是不能成立的,也就是说,它的应用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
那希芙和海姆达尔的立场又怎么样呢?
扯不清!
站的位置不一样,看待事物得出的结论完全不一样。
真不能说谁对说错。
“格尔!!!束手就擒吧!”
托尔这会儿一点没留情,手中的雷神之锤不断地朝着格尔砸去!
格尔没有反驳,他不认为自己无罪,但他并不想束手就擒。
这是废话。
“我会为我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但不是现在!等我许下愿望,愿望一旦实现,我立刻自裁!”
格尔不反驳,毕竟杀人是真的。
对于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