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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章 国子试(2/2)

唐制,试律令墨义四十条,论语墨义十条,尔雅、孝经墨义共十条。太平兴国四年公元979年废,雍熙二年985年复置,亦兼习三小经,为“诸科”中地位最低之科目。景德二年1005年规定考律、令、小经,每十道义中,问疏义六道、经注四道,以通六者为合格。熙宁四年1071年罢明经、诸科,改明法科为“新科明法”。

    汉建元初令郡察人材,设四科,其三曰明习法令,为明法的开始。唐宋科举都有明法科。主要考试关于法令的知识。

    新唐书选举志上:“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

    宋史选举志一:“初,礼部贡士,设进士……学究、明经、明法等科。”参阅通典选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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